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开展“春雷扫赖”集中强制执行专项活动,对一起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逃避、躲避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许某手持借条向法院诉请欠款人黄某履行1万元木材款的还款义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许某诉称,该借条是是黄某向其购买一车木头所欠下的木材款,双方是买卖关系;黄某辩称,是许某要求其将木头加工成家具后又对加工出来的成品不满意,许某不愿拿走成品也不愿运走剩余木头,于是逼迫黄某写下1万元的借条,双方是来料加工的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许某支付木材款1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该借条既能证明黄某尚欠许某1万元木材款,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黄某与许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认识到向他人出具借条所代表的意思表示及其后果,其在出具借条后至许某提起诉讼前,一直未主张自己的权利,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对此黄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黄某未举出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认为,黄某从事生意多年,经济较好,具有履行能力,于是多次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劝说黄某履行义务,黄某“挤牙膏式”的多次还款3千元后就一直以“手头紧张,无钱还款,外出向朋友借钱”为由想方设法躲避执行。
4月11日,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人黄某的家,却并未见到黄某的身影,黄某的儿子称黄某已外出,却不肯向执行干警透露黄某的具体去向。执行干警依法对黄某家进行搜查,搜出油卡、多张银行卡和黄某的驾驶证,黄某的庭院中停放着一辆小轿车。执行法官向黄某的儿子说明,如不履行还款,将开走停放在庭院里的小轿车,黄某的儿子见状连忙拨打黄某的电话,在电话中,黄某声称过几天就向亲戚朋友借钱还款,企图通过“拖延战术”逃避执行。黄某仍没有还款的意愿,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执行,开走停放在庭院中的小轿车,扣押其银行卡及加工木材的工具。就在执行干警启动车辆,清点扣押物品并制作扣押清单时,黄某突然出现在执行现场,并表示其已向朋友借到钱,并未愿意跟随执行干警前往银行汇款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随同黄某返回县城将执行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起买卖纠纷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