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保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将我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
无相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天等县人民法院责令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全部义务后,可向法院申请在中国执行系统公开网中屏蔽失信信息。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线索。
联系电话:0771-3523442(天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