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教育局举办柳州市第三届县高中篮球联赛,三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安排三江县中学选派体育老师担任教练,并在该校高中生中选拔参赛队员。队员方忠(化名)在比赛中摔伤,导致九级伤残。在学校的协助下,方忠获得保险赔偿21471.71元。但他觉得这事得由县中学和县教育局负责,于是诉诸法院,索赔22万余元。三江县法院近日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
学生参赛中受伤
2017年1月12日,柳州市教育局向各县下发关于举办县高中篮球联赛的通知,决定于同年4月中下旬在融安县举办联赛。县高中篮球联赛由市教育局、体育局主办,各县轮流承办,本届比赛由融安县教育局承办。《联赛规程》规定,各县必须组队参赛,由县教育局负责组队。
三江县教育局安排三江县中学选派体育老师担任教练,并在该校高中生中选拔参赛队员。经选拔,方忠(时年17岁)等15名高中生代表县教育局前往融安参赛。2017年4月19日晚的比赛中,方忠起跳防守对方进攻队员,落地时摔伤。带队老师第一时间送方忠到融安县中医院治疗。次日,方忠转至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
2017年7月26日,方忠到柳州市中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7天。2018年6月11日,方忠到柳州市中医院复查治疗,住院6天。今年1月13日,方忠到柳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方忠本次损伤左外踝构成九级伤残。
状告学校和教育局
“发生事故时我还是未成年人……”方忠认为,他参加县中学、县教育局组织的校外活动,活动中他受了伤,县中学和教育局应承担赔偿责任。方忠把县中学、县教育局告到三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万余元。
县中学却说方忠告错了人,辩称方忠等15名同学及教练参赛,是由县教育局组队代表三江县参赛,并非县中学组队代表本校参赛。篮球联赛主办单位是柳州市教育局和柳州市体育局,承办单位是融安县教育局和柳州市学校体育卫生学会。方忠受伤不是在学校训练期间发生,是在校外比赛时发生。体育运动难免发生意外伤害,方忠摔伤,与学校体育教师平时教学、赛前在校训练教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县中学提出,事发时方忠已满16岁,认知行为能力与中学生篮球运动项目认知行为能力的要求及赛事规则的要求相符。方忠是一名篮球运动爱好者,自愿参加训练和比赛,他当时的条件完全符合篮球联赛通知对运动员资格的要求,所以才取得参赛资格。赛前县中学指定专业体育老师对所有队员进行严格训练,多次强调参赛期间注意安全等问题,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方忠受伤后,学校协助办理赔偿事宜,他在保险公司获得赔偿21471.71元。县中学认为,方忠诉请的赔偿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篮球运动意外受伤诉请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护理费、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驳回方忠的诉讼请求。
县教育局则认为,比赛是在融安举行的,该局不是承办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直接跟方忠发生碰撞的那个学生,负连带责任的也应该是活动举办方。该局在方忠受伤后,尽到了及时抢救、关心、照顾等义务,同时第一时间告知方忠的家长,满足方忠妈妈关于吃住、转院、用车等一切要求。方忠出院回家当晚,两位老师代表教育局和学校前去看望。
教育局补偿8万元
今年5月8日,三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和大病保险补偿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已先行垫付,方忠自行开支的医疗费才是其实际损失,方忠为治疗伤情共支出医疗费15061.06元。方忠到柳州市中医院治疗3次及到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产生相应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方忠所受伤害并非县中学和县教育局侵权行为造成,方忠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确认方忠的损失为医疗费15061.06元、残疾赔偿金129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护理费5280元、营养费99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57075.06元。
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强烈、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事件发生时,方忠年满16周岁。作为一名篮球运动爱好者,他对参加比赛存在风险应具有合理的预见。在比赛没有任何一方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方忠因起跳抢球意外摔伤,属于意外事件。赛前县中学体育老师对包括方忠在内的15名队员进行了一系列训练及安全防护教育;方忠受伤后,带队老师第一时间用救护车送方忠到医院治疗,县中学和县教育局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并无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对于方忠受到的损害后果,由任何一方独自承担都有失公平。此次比赛是由县教育局负责组队,包括方忠在内的15名队员代表县教育局对外参赛,参赛亦是为县教育局争夺荣誉。根据公平原则,由县教育局对方忠的损失进行适当分担,而县中学与方忠的意外受伤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方忠支付的医疗费数额、护理需要、构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等,三江县法院依法判决县教育局补偿方忠各项损失8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