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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 | 依法执行两起“到期债权”,力促合法权益实现
作者:赵小桢  发布时间:2023-05-24 16:35:19 打印 字号: | |

当前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大都希望及时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从而确保执行程序顺利推进。追本溯源,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主要是通过“找人查物”,确保执行款项充足到位,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有效保障。在这其中,执行过程中查询第三人到期债权并及时进行冻结,是一种行之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行举措。


 案  件  一

在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某于2015年11月借给陆某29万元用于贩卖活牛生意并约定80天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5万元。借款到期后陆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向某诉至法院后依法判令陆某偿还向某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玩起了“失踪”。向某于2016年6月向天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经过采取多次网络查控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陆某于2013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一处房产产权未转移到陆某名下,无法进行拍卖的客观情况下,遂将案件终本结案。

柳暗花明,第三方到期债权浮出水面。经申请执行人根究着实,了解到被执行人陆某因无力偿还贷款,某房地产公司起诉陆某解除购房合同后会向陆某退还首付款,因此追踪陆某房产的处理情况将会成为案件执行的突破口。考虑到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为防止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他人捷足先登,天等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赶往某房地产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经过调查因陆某不按时向中国工商银行天等支行偿还月供,某房地产公司被迫向银行代陆某偿还贷款,并于2018年8月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陆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支付相应违约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解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陆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陆某与工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个人借款合同》、陆某将房产退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支付1万余元违约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陆某退还购房首付款、已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2023年4月12日天等法院依法恢复了上述案件执行,执行干警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释明法定协助义务,直接送达冻结上述债权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期债务责令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顺利执行到账14万余元。时隔6年多时间,向某的胜诉权益终于得到部分兑现。

案  件  二  

在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许某给朋友赵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赵某仍尚欠许某1.4万元未还,多次催讨无果后许某上法院起诉。经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再次爽约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许某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原本以为申请执行后就可坐等拿钱,却被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车辆等可供处置财产,其账户也被其他法院多次冻结,无存款可供划扣。一时间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怎么兑现?执行法官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经营情况、资产流向及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希望从中找到执行突破口。经调查发现赵某有一间商铺出租给了某商业有限公司,该商铺的租金已经到期,但某商业有限公司资金紧张,至今尚有1.3万元未支付给赵某。执行法官在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债权依据核实无误后,依法向第三人某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材料,并多次前往第三人处协调、沟通付款事宜。第三人在履行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于2023年5月6日将租金转至法院子账户。法院依法将该款转至申请人许某的账户。

案件执行实际到位率的提升需要申请执行人的通力配合,申请执行人及时准确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将加速执行进度,提高执行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提升执行效力。为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天等法院秉持大案精执、小案快执的执行理念,最大限度激活既有执行资源,充分挖掘内生潜力、发掘内生动力,提升执行队伍能力,开拓优化执行路径,不断提升执行完毕率、到位率,高频高标创新优化执行路径,实现高质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执  行  小  贴  士 


一是全方位了解被执行人社交活动或业务往来,为执行法官做好传统调查提供有力支撑。

到期债权往往产生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市场经济交往中,比如:买卖合同货款、服务费、劳务费、租金、建筑工程款项等。因此,尽可能全面了解、熟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和社交范围,才能精准定位其债权线索,为后续到期债权顺利执行打好基础。

二是多角度搜集第三人债权依据、凭证,促进后续协助执行工作有理有据开展。

到期债权执行涉及案外人权益,因此需要过硬的事实证据方可启动实施。实践中,债权依据可以是一份买卖合同、租赁协议、工程结算单、预汇款发票或者一份具有给付义务的生效判决、调解文书等。总而言之,提供充分的债权依据、凭证,是法院制定执行方案,开展后续协助执行工作的保障。

三是尽可能准确提供第三人信息及经办人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调查、核实债权履行现状。

如前所述,找到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成功了一半,准确提供第三人企业信息及经办人电话,会大大提高执行法官工作效率,便于法官快速、有效联系第三人,沟通、核实债权履行情况,比如到期债权金额为多少、付款条件是否全部具备、对该债权是否有实质性异议,并根据核实结果依法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法  院  提  示


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于传统的房屋、车辆、存款等实有资产,不具备公示、登记、可查询等特点,无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行查控,需要申请执行人留心观察,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妥善办理此种类型执行案件,以期实现最好的执行效果。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责任编辑:龙邻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