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25民初872号
农胜党、陆福连:
本院受理原告农会作与被告农胜党、陆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农会作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两被告农胜党、陆福连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向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23年10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向都法庭公开宣判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