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25民初1129号
黄卫敏:
本院受理原告黄齐平与被告黄卫敏、黄卫平、黄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黄卫敏偿还黄齐平借款本金240 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21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24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截至2023年7月28日的逾期利息为57 062元);二、黄卫平、黄胜军对黄卫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黄卫敏、黄卫平、黄胜军共同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2023年10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