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25民初1116号
黄卫敏: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珍与被告黄卫敏、黄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黄卫敏和黄英芳向黄小珍支付借款本金45 000元及利息(2021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45 000元为基数,每日利息按银行标准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黄卫敏、黄英芳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黄小珍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黄英芳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及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2023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