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25民初1196号
杨海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凯与被告杨海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伟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原告李伟凯与被告杨海飞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海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向都法庭开庭审理、宣判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