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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桂1425民初1196号
  发布时间:2023-08-18 17:44:4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2023)桂1425民初1196号

杨海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凯与被告杨海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开庭传票。原告李伟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原告李伟凯与被告杨海飞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海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10101000分在本院向都法庭开庭审理、宣判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龙邻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