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25民初623号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农凤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42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吴海涛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农凤连化肥货款7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进结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