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桂1425民初1201号
许绍阳:
本院受理农登铭与许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1425民初1201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农登铭起诉请求:一、判令许邵阳立即向农登铭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判令许邵阳立即向农登铭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638.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11日为35606.89元,利息暂合计:40245.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9日上午11时00分在龙茗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