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桂1425民初1127号
卢朝近:
本院受理(2024)桂1425民初1127号原告刘祝汕诉卢朝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祝汕诉讼请求:1.判令卢朝近支付欠款5 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卢朝近承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日内。逾期不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并定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进结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进结人民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