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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1425民初1127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16:27:4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2024)桂1425民初1127

 

卢朝近

  本院受理20241425民初1127号原告刘祝汕卢朝近民间借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组成人员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祝汕诉讼请求:1.判令卢朝近支付欠款5 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卢朝近承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日内。逾期不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并定于202411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进结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1119日上午930分在进结人民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三十   

 
责任编辑:罗偲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