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桂1425民初1244号
王奎:
本院受理(2024)桂1425民初1244号原告黄顺诉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黄顺诉讼请求:1.判令王奎支付黄顺欠款28 986元; 2.判令王奎支付黄顺资金占用利息,以28 9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2024年7月26日)暂计为1 734.75元;3.判令王奎承担黄顺所垫付的法律服务费2 2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王奎承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并定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进结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进结人民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