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桂1425民初1488号
黄治功: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治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治功偿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2判令黄治功支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人民币24675.35元(从借款日2019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编号为161102161362030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向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宣判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