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桂1425民初1506号
马大旺: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峰与被告马大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杨海峰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马大旺偿还本金624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判令马大旺至2024年7月24日起以6240元为基数,月利率2%的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为124.8元);3.判令马大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护权益向被告追偿产生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向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宣判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