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桂1425民初1127号
卢朝近:
本院受理(2024)桂1425民初1127号原告刘祝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1425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卢朝近支付原告刘祝汕借款人民币5 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进结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1月20日